小区人脸识别系统刷脸侵犯肖像权了吗?

营利性是否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界限,这主要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不同理解。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行业动态 鑫建星xjxai.com 2019-10-24 14:25:53

  小编今天就讲讲小区人的脸识别系统刷脸是否侵犯了肖像权。现在小区的安全一直是一个大事,它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与人身安全。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现在很多小区都采用了人脸识别门禁刷脸系统,小区人脸识别系统门禁刷脸并不侵犯肖像权,这只是小区保护住民的安全的一种措施,是保障住民切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措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营利性是否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界限,这主要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不同理解。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目前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有人主张营利目的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持此种观点者认为,该条内容可以换一种句式来表述,即“公民未经本人同意,得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第一百条实际上明确了营利目的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界限,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批示特别强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该复函对法律解释方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是简单地依照条文的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而是遵循立法本意,明确的将营利目的从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中予以排除。实务中法院一般都将是否营利认定为是否侵害肖像权的一个情节,一个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因素,而并不是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即使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幸免漏洞的存在。

小区人脸识别系统刷脸侵犯肖像权了吗?

  法律漏洞有两种,一是法律欠缺规定,二是规定不明确。之所以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存在解释争议,与该条规定存在立法技术缺陷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漏洞不无关系。从立法技术上看,民法通则采用了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分列方式,但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又规定了部分带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性质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使人难以明察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和条文的具体含义。

  对本来清晰无疑的立法意图采取如“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表述方式,不仅可能掩盖其本来面目,还极易导出“未经本人同意,得以非营利性使用公民的肖像”等诸如此类不无歧义的理解和解释,这种理解和解释实际上是违背语言规律和逻辑规律的。

  如果认定只要以非营利目的使用肖像就可以阻却违法,将在价值导向上产生严重偏颇。难以保护肖像权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可能将肖像权保护引向人格商品化的歧途,如果要求营利性使用才是对肖像权的侵害,无疑等于说人格权可以商品化、市场化。客观上也难以制止非营利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无论以营利或非营利目的使用肖像,必须经肖像权人同意。凡是未经公民本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他人肖像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以上小编的认识就是小区人脸识别系统刷脸是否侵犯肖像权,相信你已经大致了解了,小区门禁刷脸并不侵犯肖像权,这只是小区保护住民的安全的一种措施,是保障住民切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措施。所以我们在不懂得情况下不能乱说,还是要用自己的知识来解决,不能盲目,更不能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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